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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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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4:12:35

    3.互动、互联功能差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应该是政府网站建设的基本功能要求之一。根据新华网就“浏览政府网站最关心哪方面的内容”做的一次网上调查结果显示,近50%的人选择了“在线互动交流”,其余依次是“最新政务动态”(24%) 、“网上办事服务”(23% )和“其它”(3%) 。可见, 建站研究公众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互动性与信息公开方式的多样化有着极其迫切的需求。建站新闻我国政府门户网站基本都设有“网上投诉”、“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在线调查”和“市民论坛”等互动栏目,而且普及率较高, 但是大多没有取得公众踊跃参与互动的效果。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政府的回应不及时,即使有回应,其内容大都限于原则性的“套话”,且有时相互推委,影响了公众持续互动的信心;二是政府所发出的互动论题,由于没有同时公开相关配套信息,公众对该论题的了解程度低,无法引起公众的互动热情。
    所谓互联功能差,是指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长期处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致使跨部门、网站建设跨地区的信息共享相当困难,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对于复杂政务进行综合分析、集中决策的能力,也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监督和救济体系不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行为中,政府机构采用何种方式和步骤来公开信息的过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大多采取“决定———公开”和“决定———公开———反馈”模式,虽然公民通过“反馈”程序参与政务公开,但却十分被动,参与面也很有限。建站方案而国外信息公开程序的模式根据信息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情况分为“决定———公开———救济”和“申请———审核决定———公开———救济”模式。虽然在形式上看,建站模版信息公开程序的增加有可能增加信息公开成本,但是合理的行政程序会使信息公开的目标更为明确具体,信息公开过程透明有序,反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而且能够起到事前制约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在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要令权力的拥有者、信息的掌管者(政府)确保人民获取信息权利的落实,不仅依赖社会各个利益团体的敦促,更需要监督措施和救济体系的完善。对政府网站建设信息公开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政府专门机构与社会公众两方面,如英国设置了信息专员、信息裁判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评价。而救济体系应包括行政救济和法律救济两方面。行政救济是指,当权利主体的信息公开请求被不当拒绝时,权利主体便有权向相关政府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网站设计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法律救济是指,当权利主体的信息公开请求被不当拒绝时,权利主体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义务主体的不作为行为给予制止,并依法发出义务主体必须作为和对权利主体的相关损失给予补偿的判罚。
    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必须首先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6年4月5日公布,但尚未正式实施,以致目前我国仍缺少专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多是由上级各部门层层把关。这种对政府信息过多的层级过滤、审查,必然增加信息公开的流程成本,且效率低下;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权利人的信息公开请求遇到不当拒绝时,救济渠道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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